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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48812】俩乡民不合法买铝灰加工制品铝锭对环境形成污染领刑

【48812】俩乡民不合法买铝灰加工制品铝锭对环境形成污染领刑

来源:江南体育平台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8-05 03:40:42

  

俩乡民不合法买铝灰加工制品铝锭污染自然环境领刑

  未经有关部门批阅,二乡民不合法购进废铝灰加工制品铝锭,形成环境污染。近来,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别离判处被告人徐虹、朱泉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遍地罚金五千元人民币。

  2012年9月,被告人徐虹、朱泉在没有处理任何批阅手续及具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,在弋阳县葛溪乡马鞍胡村开办了铝粉加工厂,经过购进废铝灰加工制品铝锭。2013年8月至9月,两被告人从南通市鸿劲金属铝业有限公司购进114.26吨铝灰。2013年1月12日,两被告人又从该公司购进了63.1吨铝灰。弋阳县公安局现场扣押并由弋阳县环境保护局处置了147.76吨铝灰,一起,弋阳县公安局在现场扣押了已加工成制品铝锭13条。因此,两被告人不合法处置了约30吨铝灰。

  法院经审理以为,被告人徐虹、朱泉违背国家规定,一起处置有毒物质铝灰约30吨,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。归案后,被告人徐虹照实供述其罪过,系率直,依法可从轻处分。被告人朱泉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其罪过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分。两被告人违法情节较轻、有悔罪体现、没有再违法的风险、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的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,依法可宣告缓刑。据此,依法作出如上判定。

  据悉,这是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自高自大》施行后,该院首例以污染自然环境罪作出的刑事判定。